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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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02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鲁人社字〔2022〕9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评价工作,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征集遴选

(一)明确征集重点。社评组织征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征集公告,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实施。市级社评组织由各市(“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集,重点考量相关机构评价场地、设施设备、题库建设以及考评员、督导员队伍等组织评价能力。省级社评组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集,除应具备考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的遴选条件外,还应符合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要求,专家和评价资源丰富,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开发能力过硬,所申报职业(工种)应具有独特性、先进性、急需紧缺性。

(二)严把遴选条件。社评组织征集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好的企业、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申报社评组织的不同主体应具备相应条件。有意愿在山东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国性社评组织应符合我省及相关市遴选条件(社评组织遴选评估参考条件见附件1)。

(三)严格题库评估。申报社评组织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题库。题库资源应严格遵循现行职业技能等级架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社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符合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发技术要求,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更新及时。社评组织开发的题库资源经人社部门组织评估后,由统一建设的题库系统集中管理。

二、加强评价主体培育

(一)实施统筹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力就业状况和企业需求,对本地区评价职业(工种)进行规划布局。原则上,每个市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评组织(技工院校除外)。具有区域特色、社会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可适度增加评价机构数量。各市应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新职业发布等情况,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规划,每年1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主体培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评价主体的支持培育。鼓励“十强产业”企业以及在地方特色产业集群领域中影响力强、生产规模大、技术革新能力领先、自主评价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申请社评组织,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将技工院校培育为社评组织力度,支持技工院校通过社会培训项目、校企合作等,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拓宽评价范围。试点期间,社评组织初次申请备案评价职业(工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符合条件的社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1年后可申请增加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原则考评五级至一级,根据申报机构条件赋予相应等级。工作表现良好且符合全省统筹布局要求的市级社评组织,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向上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备案后,列入省级社评组织。

三、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一)规范申报管理。省属企业、院校、社会团体可申请省级社评组织,也可申请市级社评组织。拟申请省级社评组织的,应先向登记机关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评、备案。拟申请市级社评组织的省属和市属企业、院校、社会团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民办非企业向登记机关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备案。

(二)规范跨区评价。市级社评组织应在登记机关所在市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跨市开展评价。省级社评组织在登记机关所在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评价结果纳入该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省级社评组织在登记机关所在市之外设立考点的,须向考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经评估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并接受考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管,评价结果纳入该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三)全国性社评组织落地管理。为加强统筹管理,全国性社评组织应确立1个驻鲁分支机构,由其在山东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驻鲁分支机构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其中,部门行业机构的驻鲁分支机构应通过正式授权方式确定并经人社部认可;非部门行业机构的驻鲁分支机构应为具有培训职能的全资子机构。全国性社评组织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函(附件2),经同意后,驻鲁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在该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受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管,评价结果纳入该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四、加强评价质量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社评组织要建立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养和储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评价专家队伍建设,通过在社评组织专家队伍中择优选择或面向社会招募等方式,建立一支专业能力强、结构合理、覆盖面广的评价专家队伍,为技能人才评价、题库建设、定期评估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严格质量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质量督导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方式,运用数字化监测手段,加强对社评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人社部门可将在本级备案管理的相关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交由下级人社部门监管,也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评价监管的重要补充。

(三)开展定期评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级备案的社评组织,自其备案之日起,每三年至少评估一次。评估以制度建设、认定实施、质量管控、舆情反映等为重点(评估内容参考附件3),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社评组织目录清单管理,评估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估为不合格的,退出社评组织目录。

五、夯实评价工作基础

(一)加强技术支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管理系统与考试、监管系统的有效衔接,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良好技术支持和高效便捷服务。加强技能人才与产业发展匹配支撑情况的统计分析,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优化技能人才发展结构和质量。

(二)严格证书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遵循统一式样和编码规则。社评组织应当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人社部门上传证书数据,通过审核并符合要求的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sdosta.org.cn)查询。

(三)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政策的解读、咨询和服务,大力宣传高质量评价对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促进作用。要及时了解社评组织的发展需求,改进优化服务流程,为社评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社评组织调整基础信息及评价范围有关工作流程》见附件4)。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化评价对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工作调研和制度建设,严密实施社评组织征集、遴选,做好相关评估、备案、管理及质量督导。社评组织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评价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监督、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质量。

 

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评估参考条件.docx

          2.关于XXX(全国性社评组织名称)驻鲁分支机构XXX(分支机构名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请函(样式).docx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表

4.社评组织调整基础信息及评价范围有关工作流程.docx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