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在高等职业院校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鲁劳社[2004]41号)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将 2006年11月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职业院校在组织报名时,要认真要求考生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附件1),提前收取学生近期免冠照片、证明材料;报名结束后,各高等职业院校须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附件2),同时将考生报名信息用EXCEL按照序号、姓名、性别、学历、出生年月日(日期型格式)、身份证号、学校、拟考职业(工种)、鉴定等级、考生来源等十项,按序录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省属鉴定所或鉴定基地,按原方式录入;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可由所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考务管理系统统一录入。以上信息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一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所报职业、等级,11月13日前下发《操作技能考核材料准备通知单》。
(二)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统一鉴定于11月25日上午8:30开始。参加鉴定的单位,理论考试按照所报考职业(工种)考核时间要求进行。理论考试结束后,顺延进行技能操作考核。
鉴定结束后,理论试卷按规定密封,技能考核的成绩汇总表及评分表按规定由考评员、督导员签字,同时填写《职业资格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评估表》,一起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认定的主体专业毕业生,本次可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新职业(工种)的鉴定,依然按照鲁劳社鉴[2006]33号文件执行。
本次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方式、报名要求、鉴定方式和命题、监考、考评、督导人员选派、证书核发及收费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鲁劳社鉴[2006]57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略)
2、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略)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