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2005年版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对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从2005年12月起,启用2005年版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请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标准招生、培训。
  申报条件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三、心理咨询师一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具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来源:  更新时间:2005-1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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