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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标准中文简称:山东人才协会。Shandong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ists,英文缩写:SDAT。
第二条 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团,它由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以及行政单位具体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地区在在职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省性专业性的法人团体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在整个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为促进我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整个活动中,执行其具体的规章制度,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社团的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山东省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任务。组织、推动和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学术研究,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参与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培训,进行调查研究、咨询和相关业务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二)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内开展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调查和理论学术研究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
(六)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队伍。
(七)编辑出版会刊《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及有关书刊。
(八)指导、协调本会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的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并根据需要有条件地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科研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各级有关单位;能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参与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进行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四)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科研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五)按照外交程序,聘请少量国外、省外同行及具有一定影响的友好人士作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入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填写正式入会登记表格;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会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下达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五)向本团体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对不遵守本会章程,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的产生主要是集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以及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中具有专长和较高知名度者。个人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听取审查财务工作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五) 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学术研究部、培训部、编辑出版部等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部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通过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含通信形式的会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山东技协设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授予曾经担任山东技协理事,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荣誉理事由山东技协秘书处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山东技协设立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理论研究和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学术委员按照《山东技协学术委员聘请办法》聘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行业和部门设立分会,各分会在有关部门和山东技协领导下开展活动;设立若干专业或工作委员会,在山东技协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