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68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促进职业技术进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省属各部门、行业和各大企业集团,要深入贯彻鲁发〔2004〕28号文件精神,把职业技能竞赛切实纳入高技能人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激励措施,完善竞赛机制和办法,使技能竞赛与技术考核、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成为高技能人才重要评价方式,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确保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凡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技能竞赛活动可按省级一类竞赛对待,享受省级一类竞赛的奖励政策。各专业(工种)优秀选手授予技师资格,已是技师的授予高级技师资格,并可申请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作为“山东省首席技师”评选参考条件。凡由大企业集团组织的本系统职工竞赛活动按省级二类竞赛对待,享受省级二类竞赛奖励政策,各专业(工种)获前3名的选手授予技师资格,已是技师的授予高级技师资格,特别优秀的选手可申请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并可作为“山东省首席技师”评选参与条件。
  三、凡省级竞赛,预赛(选拔赛)一般按高级工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命题,决赛一般按技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标准命题。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之内给予优惠。
  四、凡组织参加省级竞赛的企业(单位),有3名或3名以上选手获省技术能手称号的,授予省“培养技能人才先进单位”称号。
  五、各行业和企业集团,在当年3月底前提出举办竞赛申请,内容包括竞赛名称、内容和奖励事项等,并附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和《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申办表》,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鲁劳社函〔2004〕122号)办理。

  附件:《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申办表》(略)